您好! 欢迎访问河北企业服务网!

加入收藏
当前位置:河北工人报企业服务网 > 维权服务维权服务
上班“来去自由”能确认劳动关系吗?
来源:河北工人报 时间:2023-1-9 9:34:06 浏览:139次

    与持续规范运营的制造企业有所不同,少部分涉农生产企业,劳动用工管理相对比较宽松,并由此经常引发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,还是劳务关系的争议。需要注意的是,这类不同或者区别,并未改革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,双方仍然构成劳动关系。

    基本案情:2020年9月,刘某到唐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食品公司)工作。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2021年11月11日下午,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,次日到玉田县医院住院治疗。

    食品公司认为,刘某并不是长期在食品公司处工作,只是农闲时节在食品公司处打工,农忙时回家收种庄稼,家中有事就不来。刘某随时来、随时走,工作的时间并不固定,不受食品公司的控制和管理,无法限制其去留。刘某只是在不特定的期间内提供不特定的劳务,食品公司按其提供劳务的工时给付劳务费用,刘某并非为食品公司提供持续、稳定的劳动。因此,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,不是劳动关系。

    刘某称,食品公司属于食品企业,主要生产沙琪玛,卫生部门对此行业管理严格,刘某上班时由食品公司统一组织体检并取得了健康证。刘某每季度都要进行健康检查,故食品公司称刘某随来随走,不符合事实。刘某到点上下班,符合劳动关系的基础内容。

    刘某向玉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请求确认刘某与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2022年5月11日,该仲裁委作出裁决: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唐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

    2022年5月15日,食品公司收到上述裁决后不服,于同年5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食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:1.依法判决原、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;2.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某负担。

    法院审理: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

    一审法院认为,刘某自2020年9月开始到食品公司从事食品加工工作,其工资由食品公司支付,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,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。食品公司主张刘某不受食品公司限制,来去自由,刘某与食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,理据不足,法院不予采信。

    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(2022)冀0229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。一审判决:刘某与唐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

    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向二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一致。

    二审法院认为,食品公司与刘某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,刘某接受食品公司的管理,从事食品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,刘某提供的劳动是食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,食品公司与刘某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。一审法院根据刘某提交的证据材料,结合双方的陈述认定食品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理据充足,并无不当。

    2022年9月16日,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2)冀02民终6008号民事判决书。二审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    ■本报记者贺耀弘

上一条: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判赔偿
下一条:人身保险中常见的三个“纠结”咋解决?
政策法规
维权资讯
维权案例
媒体关注
维权申请
信息推荐
采血车进驾校
   5月22日,河北省血液中心的采血车开进了石家庄...
[详细]
小微企业孵化园发展的调查报告
“WDXR”1+6服务平台项目解读
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判赔偿
上班“来去自由”能确认劳动关系吗?
友情链接
河工新闻网 | 河北省榜书网 | 冀企管家 | 河北人才网
会员服务 | 诚聘英才 | 法律声明 | 联系我们
Copyright © 河北企业服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. 技术支持:河北供求网 河北名企网荣誉企业-河北企业名录已收录
免责声明:本站部分图片来源网络,版权归原创作者或原公司所有,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,请告知,我们立即删除!